商标查询盲期的影响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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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盲期的影响大吗?

作者:营口通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7 08:47:36

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可以通过商标网查询商标的具体情况。由于国家商标网的数据无法及时注册和录入最近3-6个月的商标申请,查询时无法查询最近3-6个月的商标申请,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查询盲区。那么,商标查询盲期的影响大吗?营口商标注册公司为您整理介绍在商标查询的盲区,很多先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够查出这些商标的信息,自然也不可能知道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以前申请的商标相似。

商标查询的盲区的存在,决定了任何商标注册申请都不可能确定百分百成功。因为商标注册需要遵循先申请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第一个申请的商标优先受审查。但初审不能保证顺利通过,因为存在一个盲区,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的难度将加大。

怎样做能降低盲期内带来的影响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商标注册要趁早,在商标设计好之后就尽快去申请注册,根据所遵循所谓在先申请注册原则,可以降低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也能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查询盲期的影响大吗?我们公司提醒在申请的时候尽量避开一些紧跟热点的商标,比如前阵子很火的王思聪吃热狗,类似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几十个,肯定还有更多的为通过的商标。热点商标的相似度太高,会使商品的辨识度没那么高,申请的成功率也会更低。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要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

(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外贸企业,都必须申请进出口权,才拥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其实不光只有做外贸的企业才需办理进出口权,对于一些电商企业来讲也是必须要具备的资格。 

1、有了进出口权,企业可以自主报关,进出口商品; 

2、如果进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出口退税,是一笔不小的利润 ,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进出口权的基本目的; 

3、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还可以开通外汇账户,可以自由收支外汇,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更多,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外贸商机。此外企业自营进出口省去了找代理公司进出口的环节和费用,而且货款直接到本公司外汇帐户的,省心放心不说,还可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4、目前有很多电商企业,在各个专业平台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推广,平台要求接入企业拥有“进出口权”或相应资质才能接纳; 

5、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数据留在企业自己的海关数据库里,有了这些数据才能享受相对应的各种政府补贴。

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 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 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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